​2026年朝阳市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年度计划表
发布日期:2026-01-30 信息来源:
序号检查单位检查对象及数量检查名称检查内容行政执法检查法律依据检查时间检查方式是否需要
联合检查
联合部门(注明牵头部门)
1朝阳市工信局民爆行业生产、销售企业7家民爆行业安全生产检查企业安全生产落实情况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按照涉企检查周计划要求,于每季度后15天开展现场检查
2朝阳市工信局电力企业和用户2家电力行政检查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按照涉企检查周计划要求,于每季度后15天开展现场检查
调阅资料

3朝阳市公安局娱乐场所6家对娱乐场所的
行政检查
1.娱乐场所经营者或娱乐场所从业人员是否存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明确的禁止从业情形;
2.娱乐场所是否在15日内将依法取得的营业执照和相关批准文件、许可证,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
3.娱乐场所是否存在黄、赌、毒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明确禁止的违法犯罪行为;
4.歌舞娱乐场所是否按规定在营业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正常运行,录像资料是否留存30日以上;
5.歌舞娱乐场所包厢、包间是否设置隔断,是否安装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包厢、包间的门是否安装内锁装置;
6.游艺娱乐场所是否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是否以现金或者有价证券作为奖品;
7.娱乐场所是否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疏散预案;
8.营业期间,娱乐场所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9.娱乐场所是否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明显指示标志;
10.迪斯科舞厅是否配备安全检查设备,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11.歌舞娱乐场所是否存在接纳、招录未成年人;
12.娱乐场所是否与从业人员签订文明服务责任书,并建立从业人员名簿;
13.娱乐场所是否建立营业日志,并留存60日备查;
14.娱乐场所是否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保安服务合同,配备专业保安人员,是否存在聘用其他人员从事保安工作行为;
15.娱乐场所是否在营业场所大厅、包厢、包间内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辽宁省娱乐饮食服务场所治安管理条例》按照涉企检查周计划要求,于每季度后15天开展现场检查
4朝阳市公安局旅馆业12家对旅馆业的
行政检查
1.是否具备必要的防盗等安全设施;
2.是否有公安机关核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3.存在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的旅馆,是否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4.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5.接待旅客住宿是否按照“四实”制度进行登记;
6.是否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对旅客寄存的财物,是否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
7.是否存在旅客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行为;
8.是否存在卖淫、嫖宿、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治安管理办法》《辽宁省治安特业服务管理办法》按照涉企检查周计划要求,于每季度后15天开展现场检查
5朝阳市公安局典当业2家对典当业的
行政检查
1.典当行是否建立并落实当物查验、登记和保管制度,是否如实登记当物和当户信息,并实时通过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向公安机关传输报送;
2.是否收当国家禁止流通的物品;
3.是否建立从业人员名册,如实登记从业人员姓名、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身份信息及聘用时间、职责岗位等工作信息。
《辽宁省治安特业服务管理
办法》《典当管理办法》
按照涉企检查周计划要求,于每季度后15天开展现场检查
6朝阳市公安局公章刻制业2家对公章刻制业的
行政检查
1.是否建立并落实公章刻制档案管理等制度,采集申请单位或者机构的基本信息,法定代表人、经营者、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和联系方式;
2.公章刻制后,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将印模等信息通过信息系统向公安机关传输报送;
3.对超过约定期限 3 个月未领取的公章,是否登记造册、销毁;
4.是否建立从业人员名册,如实登记从业人员姓名、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身份信息及聘用时间、职责岗位等工作信息。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辽宁省治安特业服务管理
办法》
按照涉企检查周计划要求,于每季度后15天开展现场检查
7朝阳市公安局开锁业2家对开锁业的
行政检查
1.锁具修理经营者是否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当地县级公安机关办理备案,备案材料包括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居民身份证(外地从业人员同时提供当地公安机关发放的暂住证)、公安机关出具的从业人员是否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
2.锁具修理从业人员是否取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禁止锁具修理经营者招用不具有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锁具修理活动;
3.锁具修理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提供锁具修理服务时,是否填写由公安机关统一印制的《锁具修理登记三联单》,联单定期交公安机关备案;上门服务时,是否向消费者出示本人身份证和营业执照(或者复印件),并佩戴由公安机关统一制发的《锁具修理服务卡》。
4.开启银行金库、机动车锁具、机关企事业单位门锁前,必须通知“110”报警服务台,予以登记备案。
5.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为未经公安机关备案的锁具修理经营者提供锁具修理广告服务,寻呼台、查询台不得为其提供寻呼、查询服务。
《辽宁省治安特业服务管理
办法》
按照涉企检查周计划要求,于每季度后15天开展现场检查
8朝阳市公安局废旧金属收购业
2家
对废旧金属收购业的行政检查1.是否建立并落实查验登记制度,如实登记交易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等信息并留存备查;
2.收购大宗生产性废旧金属或者铁路、油田、电力、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市政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是否查验并留存其合法来源信息,如实登记出售人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和联系方式;
3.是否存在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物品行为;
4.是否建立从业人员名册,如实登记从业人员姓名、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身份信息及聘用时间、职责岗位等工作信息。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辽宁省治安特业服务管理办法》按照涉企检查周计划要求,于每季度后15天开展现场检查
9朝阳市公安局机动车
维修业(报废)
2家
对机动车维修业
的行政检查
1.是否登记维修车辆的品牌、车型、颜色、牌照号码、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车主名称、送修人身份证件等信息,并实时通过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向公安机关传输报送;
2.是否存在对明知是盗窃、抢劫、走私等违法犯罪所得的机动车进行维修、改装、拆解等行为;
3.是否存在更改发动机号码和车架号码、回收报废机动车等行为;
4.是否存在拼装、组装机动车等行为;
5.是否建立从业人员名册,如实登记从业人员姓名、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身份信息及聘用时间、职责岗位等工作信息。
《辽宁省治安特业服务管理办法》《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
按照涉企检查周计划要求,于每季度后15天开展现场检查
10朝阳市公安局保安服务公司2家保安从业单位及保安服务活动情况的检查。保安员持证、着装、履职情况、制度落实情况、保安服务合同情况、应急预案落实及演练情况等。《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按照涉企检查周计划要求,于每季度后15天开展抽查
11朝阳市公安局金融机构2家金融机构内部安全防范工作的检查。单位内部安全防范工作《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按照涉企检查周计划要求,于每季度后15天开展抽查治安管理支队牵头,消防救援、市场监管等相关行政执法部门配合
12朝阳市公安局爆破作业单位22家对爆破作业单位的行政检查对民爆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等环节进行行政检查《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按照涉企检查周计划要求,于每季度后15天开展抽查检查
13朝阳市公安局剧毒、易制爆从业单位187家对剧毒、易制爆从业单位的行政检查对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防范及流向进行行政检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按照涉企检查周计划要求,于每季度后15天开展抽查检查
14朝阳市公安局朝阳市范围内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企业28家易制毒化学品企业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购买证、运输证、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台账《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按照涉企检查周计划要求,于每季度后15天开展抽查检查
15朝阳市公安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27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络情况检查1、实名制上网情况;
2、强化网络安全技术措施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涉企检查周计划要求,于每季度后15天开展现场检查
16朝阳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大数据分析研判平台登记被公安部通报中高风险等级危化品运输企业抽查2家对中高风险危化品运输企业业主体责任进行检查1、企业主体动态监控情况;2、重点营运车辆按期检验、报废、违法处理情况;3、驾驶人审验、换证“三超一疲劳”、学习教育等交通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办法》
《机动车登记规范》
《机动车查验规程》
按照涉企检查周计划要求,于每季度后15天开展现场检查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配合
17朝阳市交通运输局道路旅客运输类企业11家对客运、公交行业的行政检查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经营行为
2.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经营行为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辽宁省道路运输经营信誉监督考核办法》(辽交运管发〔2016〕449号)、《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按照涉企检查周计划要求,于每季度后15天开展日常检查
专项检查

18朝阳市交通运输局货运类企业37家对危货、普货运输行业的监督检查1.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
2.道路货运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八条及第六十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及第五十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按照涉企检查周计划要求,于每季度后15天开展日常检查
专项检查
市应急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牵头部门市交通局)
19朝阳市交通运输局客运出租汽车类企业12家对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行政检查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含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驾驶员)
2.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含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巡游出租汽车车辆、驾驶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辽宁省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按照涉企检查周计划要求,于每季度后15天开展日常检查
20朝阳市交通运输局小微型客车租赁类企业2家对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业的行政检查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7号)按照涉企检查周计划要求,于每季度后15天开展日常检查
21朝阳市交通运输局机动车维修类企业51家对机动车维修行业的行政检查1.机动车维修企业经营行为2.机动车维修业户经营行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按照涉企检查周计划要求,于每季度后15天开展日常检查
22朝阳市交通运输局驾驶员培训类企业14家对驾培行业的行政检查驾培企业经营者经营行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2号)按照涉企检查周计划要求,于每季度后15天开展日常检查
23朝阳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工程、高速公路工程从业类企业13家对公路工程、高速公路工程从业行业的行政检查1.普通公路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活动
2.秦沈二期高速公路建设、施工、监理企业质量安全管理
3.秦沈二期高速公路施工、监理企业及工地试验室履约质量,市场从业行为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辽宁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辽宁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辽宁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辽宁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按照涉企检查周计划要求,于每季度后15天开展日常检查内部联合
24朝阳市教育局从全市民办学校(含民办幼儿园)303家,按照5%的比例随机抽取15家对民办幼儿园办学行为检查  校园安全、食品安全、消防设施、校车管理、办学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2021年4月29日予以修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通过,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正)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5日国务院令第399号,2021年4月7日修订)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国务院令617号)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2017年1月10日通过)
【规章】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规章】《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
按照涉企检查周计划要求,于每季度后15天开展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现场检查等方式市市场监管局(市教育局牵头)
25朝阳市教育局从全市校外培训机构194家,按照10%的比例随机抽取19家对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检查安全生产、食品安全、消防设施、办学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2021年4月29日予以修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通过,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正)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5日国务院令第399号,2021年4月7日修订)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国务院令617号)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2017年1月10日通过)
【规章】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规章】《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
按照涉企检查周计划要求,于每季度后15天开展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现场检查等方式市市场监管局(市教育局牵头)
26朝阳市民政局经营性公墓7家对经营性公墓的年度检查附件:《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内容》《殡葬管理条例》
《辽宁省公墓管理办法》  
按照涉企检查周计划要求,于每季度后15天开展现场检查      
查阅资料

27朝阳市民宗局清真屠宰厂(场)2家对清真屠宰企业的检查对清真屠宰企业资质的检查《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按照涉企检查周计划要求,于每季度后15天开展现场检查
28朝阳市农业农村局从16家水产品养殖单位中按照小于20%的比例随机抽取2家对水产养殖行业的规范性检查水产苗种和水产养殖生产、经营行为《兽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4号)
第三十九条 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目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第四十条 有休药期规定的兽药用于食用动物时,饲养者应当向购买者或者屠宰者提供准确、真实的用药记录;购买者或者屠宰者应当确保动物及其产品在用药期、休药期内不被用于食品消费。
第四十一条 禁止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直接饲喂动物。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
《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2015年11月2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八条从事养殖生产应当建立水产品生产、用药和销售记录。
《辽宁省水产苗种管理条例》(2005年11月25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条 水产苗种生产实行许可制度。水产苗种生产许可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级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第十七条 水产苗种生产单位和个人在水产苗种生产中使用的药物和饵料,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相关安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
第十九条 水产苗种实行产地检疫制度。水产苗种取得检疫证明后方可销售,从省外引进水产苗种必须持有产地检疫证明后方可运输和销售。
第二十一条 水产苗种执法人员查处水产苗种生产、经营违法行为时,有权查阅、复制相关生产经营记录、检验结果等资料,现场检查水产苗种生产、经营场所,调查询问当事人有关水产苗种生产经营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水产苗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按照涉企检查周计划要求,于每季度后15天开展现场检查
29朝阳市农业农村局对辖区内98家兽药经营企业中的5%比例抽取5家对兽药经营企业的执法检查场所、设施、规章制度、陈列与储存、进货记录、销售记录处方签等、核对采购产品出入库信息上传情况、随机抽查产品【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按照涉企检查周计划要求,于每季度后15天开展现场检查
30朝阳市农业农村局对辖区内18家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10%的比例抽取2家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执法检查生产许可条件、原料管理、生产线要求、生产过程控制、产品质量控制、产品销售、饲料标签【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按照涉企检查周计划要求,于每季度后15天开展现场检查
31朝阳市农业农村局随机抽取农药生产、经营企业3家对农药行业的相关检查农药生产许可相关检查,原材料进货记录、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农药产品标签,监督抽查农药样品;农药经营许可相关检查,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农药标签,监督抽查农药样品。《农药管理条例》、《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按照涉企检查周计划要求,于每季度后15天开展现场检查
32朝阳市农业农村局随机抽取肥料、种子生产经营企业4家对种子、肥料行业的相关检查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相关检查,种子经营行为相关检查,种子包装标签,种子转基因检测及监督抽查、肥料生产企业相关资质,登记或备案情况,肥料产品包装标签,肥料质量监督抽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肥料登记管理办法》按照涉企检查周计划要求,于每季度后15天开展现场检查
33朝阳市气象局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 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 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防雷安全检查相关单位防雷装置安装、日常维护和检测情况等《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三款;《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按照涉企检查周计划要求,于每季度后15天开展现场检查、查阅资料是 应急局、公安局和工信局(气象局牵头,矿山炸药库需公安局牵头)
34朝阳市气象局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资质检查防雷装置检测标准适用、检测方法、检测内容、检测结论等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四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按照涉企检查周计划要求,于每季度后15天开展现场检查、查阅资料是 市场局(气象局牵头)
35朝阳市气象局
升放气球资质单位资质检查
升放气球单位资质、人员、场所、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条件情况等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三十三条;《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六条。按照涉企检查周计划要求,于每季度后15天开展现场检查、查阅资料
36朝阳市气象局
升放气球活动现场检查升放气球单位资质、专人值守、活动审批、遵守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情况等《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三十三条;《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三条。按照涉企检查周计划要求,于每季度后15天开展现场检查、查阅资料是 应急局(气象局牵头)
37朝阳市人社局各类企业50家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的检查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按照涉企检查周计划要求,于每季度后15天开展现场检查
38朝阳市人社局劳务派遣单位10家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监督检查劳务派遣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按照涉企检查周计划要求,于每季度后15天开展现场检查
39朝阳市人社局劳务派遣用工单位5家对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的监督检查劳务派遣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按照涉企检查周计划要求,于每季度后15天开展现场检查
40朝阳市人社局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3家以上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营活动依法进行行政检查许可资质、日常经营、年度统计、明示制度等情况《辽宁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按照涉企检查周计划要求,于每季度后15天开展现场检查
41朝阳市人社局职业培训机构27家、技工院校7家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机构)检查办学资质、职业技能培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辽宁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按照涉企检查周计划要求,于每季度后15天开展现场检查
42朝阳市人社局29家工伤协议医疗机构、2家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履行服务协议、执行费用结算项目和标准情况的核查(一)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履行服务协议、执行费用结算项目和标准情况;(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辽宁省工伤保险服务协议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按照涉企检查周计划要求,于每季度后15天开展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43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辖区内加油站5家加油机计量监督检查1.是否建立计量相关管理制度;
2.是否配备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
3.是否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及加油机;
4.是否存在破坏加油机铅(签)封,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及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加油机等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按照涉企检查周计划要求,于每季度后15天开展随机抽查
44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场超市、集贸市场、黄金回收、粮食收购企业等与民生密切相关的经营场所5家电子计价秤计量监督检查1.集市主办方计量管理制度建立、电子计价秤管理、公平秤设置维护及诚信计量建设等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2.经营者是否合法合规使用电子计价秤;
3.是否存在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检定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行为;
4.是否存在使用具有作弊功能计量器具等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按照涉企检查周计划要求,于每季度后15天开展随机抽查
45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辖区内安装、使用水表、电表、燃气表的相关单位及用户3家“民用三表”计量监督检查1.水表、电表、燃气表安装前首次强制检定情况;
2.水表、电表、燃气表限期使用和到期轮换情况;
3.查验在用水电表和燃气表是否有强制检定计量合格证书、出厂合格证及使用年限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按照涉企检查周计划要求,于每季度后15天开展随机抽查
46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辖区内相关眼镜制配场所5家眼镜制配场所计量监督检查1.是否严格执行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
2.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管理情况;
3.是否存在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经检定不合格计量器具进行验光配镜等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按照涉企检查周计划要求,于每季度后15天开展随机抽查
47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辖区内相关医疗机构5家医疗器具计量监督检查1.是否配备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
2.是否建立在用计量器具台账;
3.在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是否按照周期开展强制检定;
4.是否存在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经检定不合格计量器具等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按照涉企检查周计划要求,于每季度后15天开展随机抽查
48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辖区内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及经销单位5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检查1.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相关计量器具配备及检定情况;
2.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和经销单位相关商品净含量标注是否合规;
3. 商品净含量与实际值是否相符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按照涉企检查周计划要求,于每季度后15天开展随机抽查
49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辖区内法定计量检定机构6家计量标准、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职业注册计量师三合一监督检查1.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履职情况检查,包括是否按照授权范围开展检定工作、检定工作质量控制情况等;
2.计量标准器具维护管理情况检查,重点核查涉粮、贸易结算、生产安全、生态环境、医疗卫生等重点领域计量标准器具的维护保养、周期检定情况;
3.人员业务能力情况考核,包括计量检定人员资质、职业注册计量师注册情况、专业技术能力等;
4.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检查,包括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档案管理、收费管理等制度的建立与落实情况;
5.检定证书、报告的规范性检查,确保检定结果准确、证书格式规范、信息完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监督和贯彻实施计量法律、法规的职责是:(二)制定和协调计量事业的发展规划,建立计量基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组织量值传递;(五)监督检查计量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按照涉企检查周计划要求,于每季度后15天开展随机抽查
50朝阳市水务局生产建设项目类企业33家对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1、工程实施进度、质量、数量;
2、补偿费缴纳情况;
3、主体工程进展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按照涉企检查周计划要求,于每季度后15天开展现场检查
随机抽查

51朝阳市水务局生产建设项目类企业4家对取用水行为进行检查取水许可、计量设备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辽宁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按照涉企检查周计划要求,于每季度后15天开展现场检查
52朝阳市水务局工程建设项目类企业21家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人员履职情况进行检查现场管理人员到岗情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条、第四十八条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2号)第五十四条
按照涉企检查周计划要求,于每季度后15天开展现场检查
53朝阳市水务局工程建设项目类企业21家对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检查1.项目法人履职情况;
2.参建单位(含人员)质量行为及落实质量责任情况;
3.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情况;
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5.在建水利工程安全生产情况;
6.有关项目监管和主管部门贯彻落实国家水利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情况;
7.建立完善建设管理制度、组织推动项目建设等工作情况;
8.建设项目前期与设计工作、项目建设管理、计划管理、资金使用管理、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实施情况;
9.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执行情况。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条、第四十八条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2号)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
《辽宁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辽宁省政府令第160号)第四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国务院令第724号)第三十九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建〔1995〕128号)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第二十九条
《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
《辽宁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条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水安监〔2017〕341号)
按照涉企检查周计划要求,于每季度后15天开展现场检查
54朝阳市统计局企业(项目)及个体工商户共20家统计执法检查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和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8条、45条按照涉企检查周计划要求,于每季度后15天开展现场检查
55朝阳市统计局企业(项目)及个体工商户共20家统计“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依法为履行法定填报职责提供保障和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44条、47条按照涉企检查周计划要求,于每季度后15天开展现场检查
56朝阳市卫健委公共场所
108家
对公共场所卫生情况进行监督检查1.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卫生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公共场所公共卫生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保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对公共场所各功能区卫生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游泳场馆水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10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3条。
按照涉企检查周计划要求,于每季度后15天开展现场监督检查、随机抽查
57朝阳市卫健委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
7家
对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的卫生情况进行监督检查1.对供水单位的许可、卫生管理及应急处置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
2.对人员健康与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对供水单位的水源防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对供水单位的净化消毒设施运行、 维护及生产环境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对供水单位的水质检验能力及水质检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对供水单位的涉水产品索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对供水单位的管网与二次供水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第三条 ;   2.《辽宁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于2017年11月30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共五章四十一条 ,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按照涉企检查周计划要求,于每季度后15天开展现场监督检查
58朝阳市卫健委学校(非公立)
1家
对学校的卫生情况进行监督检查1.学校饮用水卫生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学校的教学卫生及环境卫生进行监督检查;
3.对学校的传染病防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对学校的校医室(保健室)进行监督检查。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6月4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第四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第二十八条;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第九条。  
按照涉企检查周计划要求,于每季度后15天开展现场监督检查
59朝阳市卫健委放射诊疗单位(非公立)
8家
对开展放射诊疗活动情况及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1.有关法规和标准执行情况;
2.放射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3.放射工作人员培训、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剂量监测及其档案管理情况;
4.《放射工作人员证》持证及相关信息记录情况;
5.放射工作人员其他职业健康权益保障情况等。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2006年1月24日发布,2006年3月1日起施行;2015年12月31日修改,2016年1月19日发布施行)第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第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
按照涉企检查周计划要求,于每季度后15天开展现场监督检查
60朝阳市卫健委职业卫生用人单位
16家
对用人单位执行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护管理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1.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员,及接害劳动者是否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2.本年度是否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3.是否组织开展岗前、岗中、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对职业异常、禁忌、疑似职业病及职业病人安置后续。
4.劳动者职健康监护档案是否建立健全。
5订立劳动合同时,是否告知职业危害及后果、防护措施及待遇等。
6.是否依规进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于2002年5月1日正式实施,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次修订))第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二条。按照涉企检查周计划要求,于每季度后15天开展现场监督检查、随机抽查
61朝阳市卫健委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1家
对放射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对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开展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60号,2018年12月29日修改)第二十七条;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 ;         
按照涉企检查周计划要求,于每季度后15天开展现场监督检查
62朝阳市卫健委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5家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职业健康检查情况监督检查;《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第5号,自2019年2月28日修订。)第二十二条 按照涉企检查周计划要求,于每季度后15天开展现场监督检查
63朝阳市文旅广电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25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行政检查(一)是否具备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活动所需条件;
(二)是否持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许可证载明事项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
(三)是否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是否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是否在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五)是否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其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是否不少于60日且无删改记录;
(六)是否接纳未成年人;
(七)是否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八)是否在8时至24时以外的时间营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长效试点地区除外);
(九)是否经营非网络游戏(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长效试点地区除外);
(十)是否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是否制止并向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 
按照涉企检查周计划要求,于每季度后15天开展现场检查
64朝阳市文旅广电局歌舞娱乐场所81家对歌舞娱乐场所的行政检查(一)是否具备申请从事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所需条件;
(二)是否持有娱乐经营许可证,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许可证载明事项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
(三)现场容纳的消费者数量是否超过核定人数;
(四)是否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禁入标志上是否注明举报电话;
(五)是否接纳未成年人;
(六)歌曲点播系统是否与境外的曲库联接;
(七)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以及播放、表演的节目是否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禁止内容;
(八)是否按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
(九)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是否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
(十)是否在上午8时至凌晨2时以外的时间营业;
(十一)是否为未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
(十二)是否对违法犯罪行为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依法报告;
(十三)是否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技术监管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条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条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四条 
按照涉企检查周计划要求,于每季度后15天开展现场检查
65朝阳市文旅广电局游艺娱乐场所6家对游艺娱乐场所的行政检查(一)是否具备申请从事游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所需条件;
(二)是否持有娱乐经营许可证,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许可证载明事项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
(三)现场容纳的消费者数量是否超过核定人数;
(四)是否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限入标志,限入标志上是否注明举报电话;
(五)设置的电子游戏机是否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
(六)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是否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禁止内容;
(七)是否按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
(八)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是否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
(九)是否在上午8时至凌晨2时以外的时间营业;
(十)是否为未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
(十一)是否对违法犯罪行为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依法报告;
(十二)是否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技术监管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条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条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四条 
按照涉企检查周计划要求,于每季度后15天开展现场检查
66朝阳市文旅广电局演出场所经营单位1家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行政检查(一)是否具备为演出活动提供专业演出场地及服务等条件;
(二)是否持有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
(三)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是否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
(四)是否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
(五)发现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是否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同时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六)项
按照涉企检查周计划要求,于每季度后15天开展现场检查
67朝阳市文旅广电局网络表演类传媒公司16家对营业性演出涉及的演出经济机构的行政检查是否持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六)项
按照涉企检查周计划要求,于每季度后15天开展现场检查
68朝阳市文旅广电局出版物经营单位67家对出版物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一)是否出版含有宣扬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赌博、引诱自杀、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图书、报刊等;
(二)是否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
(三)是否持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载明事项是否与现场一致;
(四)是否在显著位置悬挂《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五)经营的出版物是否含《出版管理条例》禁止内容(如危害国家统一、破坏民族团结、宣扬淫秽暴力等);
(六)是否销售非法出版物、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
(七)是否按规定建立并留存进货台账,台账是否完整(含供货单位资质证明、进货渠道等);
(八)是否依照《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
(九)是否进口、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
(十)是否未按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条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条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条 
按照涉企检查周计划要求,于每季度后15天开展现场检查
69朝阳市文旅广电局印刷企业53家对印刷企业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一)是否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作品;
(二)是否持有《印刷经营许可证》,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载明事项是否与现场一致;
(三)是否建立并落实“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五项制度;
(四)印刷品(含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是否含禁止内容;
(五)是否擅自印刷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有价证券等;
(六)是否按规定留存委托印刷单位资质证明、委托合同及印刷品样本;
(七)是否印刷或者复制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
(八)是否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九)是否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
(十)是否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是否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的;
(十一)明知或者应知含有《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
(十二)是否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按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
(十三)是否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的;
(十四)是否将印刷经营许可证、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
(十五)是否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
(十六)是否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十七)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条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条

按照涉企检查周计划要求,于每季度后15天开展现场检查
70朝阳市文旅广电局旅行社、旅行社分社、旅行社服务网点44家对旅游行业的行政检查(一)是否具备申请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边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的条件;
(二)是否持有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是否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擅自引进外商投资;
(三)旅行社、旅行社分社是否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营业执照的载明事项是否与许可证一致;
(四)是否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五)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后,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六)是否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
(七)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
(八)旅行社设立分社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九)是否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十)是否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合同是否载明应载明的事项,是否拒绝履行合同,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是否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是否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
(十一)是否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发现履行辅助人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时,是否予以制止或者更换;
(十二)是否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十三)是否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旅游者要求,或者在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前提下,向旅游者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是否未经旅游者同意 ,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向旅游者提供其他有偿服务,是否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的合同事项;
(十四)是否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十五)是否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
(十六)是否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
(十七)是否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是否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是否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
(十八)是否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是否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是否接受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委托;
(十九)组织团队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队入境旅游时,是否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是否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
(二十)是否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是否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
(二十一)是否按期报告与导游的劳动合同变更情况,是否按要求报备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
(二十二)是否妥善保存两年内各类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是否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
(二十三)是否根据国家发布的风险级别采取相应的措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时,是否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
(二十四)组织出境旅游,是否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是否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并告知相关信息;
(二十五)对可能危及出境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是否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
(二十六)组织境外旅游,是否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是否予以制止;
(二十七)边境社组织的旅游团队出发前是否如实填报边境旅游团队名单表有关信息,是否安排旅游者超出边境旅游合作协议载明的区域范围、停留期限开展活动,是否安排旅游者到国家禁止前往和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游;
(二十八)旅行社服务网点是否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
(二十九)在线旅游经营行为是否合规;
(三十)导游从业行为是否合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三条、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旅行社条例》第三条、第四十一条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十二条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条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三条
《边境旅游管理办法》第四条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三条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条
《导游等级考核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按照涉企检查周计划要求,于每季度后15天开展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牵头:文旅部门
配合:交通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消防部门
71朝阳市文旅广电局电影放映场所类企业3家对电影放映行业的行政检查(一)是否违反规定擅自从事电影放映活动;
(二)是否存在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放映类许可证,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的行为;
(三)是否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
(四)是否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后变更内容,未重新取得许可证擅自放映;
(五)是否有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扰乱电影市场秩序的行为;
(六)是否在明示的电影放映时间后至放映结束前违规放映广告;
(七)是否存在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八条按照涉企检查周计划要求,于每季度后15天开展现场检查
72朝阳市文旅广电局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类企业5家对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行业的行政检查(一)是否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二)是否未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接收目的、内容、方式和收视对象范围接收卫星电视节目;
(三)是否将接收设施的终端安置到许可证规定接收范围外的场所;
(四)是否涂改或者转让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五)是否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传播反动淫秽的卫星电视节目。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二条按照涉企检查周计划要求,于每季度后15天开展现场检查
73朝阳市文旅广电局高危体育场所12家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行政检查(一)是否持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
(二)是否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三)相关制度是否悬挂;
(四)是否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按照涉企检查周计划要求,于每季度后15天开展现场检查
74朝阳市自然资源局
对矿山企业的监督检查1.修复治理方面;
2.开发利用方面;
3.超层越界违法方面;
4.储量、三率、绿色矿山建设方面。
根据《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13号令)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实地核查工作。
按照涉企检查周计划要求,于每季度后15天开展现场检查
75朝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城镇污水处厂2家凤凰新城污水处理厂、十家河污水处理厂(系统平台随机抽选一家)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行政检查安全生产及运营维护台账等进行检查;对生产现场以及附属设施等进行抽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按照涉企检查周计划要求,于每季度后15天开展监督检查随机抽查调阅审查朝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
朝阳市生态保护局
76朝阳市住建局房地产经纪机构8家房地产市场专项检查对遵守行业管理规定情况的检查《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第二十八条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被检查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并根据要求提供检查所需的资料。按照涉企检查周计划要求,于每季度后15天开展现场检查
77朝阳市住建局房地产开发企业10家房地产市场专项检查对遵守行业管理规定情况的检查《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1998年7月20日实施)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涉企检查周计划要求,于每季度后15天开展现场检查
78朝阳市住建局供热类企业13家对供热行业的供热检查供热规划,燃煤储备,设施设备安全检查,供热运行,冬病夏治、访民问暖,诉求、舆情办理、评估考核等《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朝阳市城市供热条例》按照涉企检查周计划要求,于每季度后15天开展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