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工信发〔2026〕1号 关于印发《朝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合同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3-31

局属各科室,市工业信息化事务服务中心:

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现将修订后的《朝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合同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朝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6年3月30日

 

朝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合同管理,规范合同签订行为,确保合同全面履行,防范法律风险,维护本局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局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合同,是指本局及所属事业单位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以及其他经济活动中所订立的各类合同、协议、意向书以及其他契约性法律文书。

第三条  签订合同的主体为本局及所属事业单位,在共同订立、合同审查、合同备案归档、合同报告、合同清理等过程中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本局及所属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归口部门设在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合同审核、签订、履行、完成的全过程进行指导、推进、监督等工作事项,同时明确具体负责合同谈判、起草、履行等事宜的承办部门和承办人。

 

第二章  合同的审批

第五条  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应履行“法律效力”审核程序,责成专业部门进行审核。经办人将专业部门审核后的合同文本草案,报经部门分管局领导审核,经办人按照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后,再报办公室审核、签订。

第六条  专业部门合同评审要点:

(一)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对方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办法规定;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订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二)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三)合同的真实性。包括对方履行合同的意愿是否诚恳,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一致。

(四)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七条  合同审批:

(一)申请。各部门对外签订合同时,经办人应事先填写《合同会签审批单》,对方签约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等证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法律、法规规定对方签约单位需提供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等特许经营证的,需提供相应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对方签约单位法人授权委托书(注明授权范围),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全套材料一式二份,一并报合办公室审核。

(二)审核。办公室在收到合同草案及相关材料及时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三)修改。经办人应当根据办公室的审核意见对合同草案进行修改、调整。经修改、调整的合同按审核程序进行审批。

(四)审批。由办公室根据修改后的合同文本做出予以批准、不予批准的决定。

(五)存档。签订后合同由需求部门及办公室存档。

 

第三章  合同的签订

第八条  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九条  经主管财务局领导或局长办公会、党组会上讨论通过方可对外签订合同。

第十条  签约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是否有经营权、是否有履约能力等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是否具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及相应代理权限等。做到既要考虑本方的权益,又要考虑对方的条件和实际能力,确保所签合同有效、有利。

第十一条  合同除即时结清外,应当采用书面格式。合同文本应包括标的、权利义务、履约期限、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主要条款。

第十二条  签订采购项目合同需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业务科室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启动合同文本起草与审核流程。由办公室负责建立“采购项目时限管理台账”,对中标(成交)日期、合同签订法定截止日期(30日)进行登记,并在截止日前7日向经办科室发出书面或口头预警。中标后第1-5日完成内部会签及审核;第6-10日与供应商就合同细节进行协商确认;第11-15日提交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审签。确保在20日内完成所有内部流程,预留充足时间应对可能出现的异议,保证在30日内完成最终盖章与签订。

第十三条  签订采购项目合同除因供应商原因导致且留存完整书面沟通证据外,凡因内部流转不畅、人为拖延导致超过法定期限签订合同的,无论是否造成实质后果,将对相关科室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年度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签订采购项目合同,在采购文件编制阶段,尽可能明确合同主要条款;中标后,若涉及非实质性条款的协商,需全程留痕,并以书面形式告知供应商必须在法定时限内配合完成签订,避免因非必要的反复协商挤占签订时间。

第十五条  合同不得包含下列内容: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约定。

(二)违反本局根本目的、宗旨的约定。

(三)超越职权范围的承诺或者义务性规定。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六条  合同签订后,经办部门应当全面负责合同的履行,并及时对履行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合同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办部门应当提出相应对策或者建议,及时行使不安抗辩权、合同解除权、违约责任追究权等法定权利:

(一)出现不可抗力。

(二)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修改或者废止。

(三)签订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四)合同相对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以及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五)合同相对人预期违约。

(六)其他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形。

第十八条  重大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情形的,经办部门应当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提交预警报告,并报办公室。

第十九条  办公室应加强对有关合同履行的动态监督,经办人应随时了解、掌握本单位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否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本局将按照相关规章制度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造成本局经济损失的,依法要求相关人员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合同履行结果验收合格后方可支付合同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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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朝阳市工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