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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发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重大决策事项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公示
发布日期:2026-09-28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21〕11号)、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加强新形势下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辽委办发〔2022〕19号)等文件要求,为落实公众参与、信息公开的法定程序要求,现就《朝阳市发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重大决策事项》的社会经济影响以及公众意见与建议进行征询,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事项概况

事项名称:朝阳市发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重大决策事项

决策背景: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全省出租汽车市场健康发展工作部署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等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特此决定开展本决策事项。

决策事项主要内容:2026年底前市辖区(含朝阳县)将根据运力评估结果和社会发展需求面向社会投放一定数量的网约车车辆;明确网约车平台、车辆、驾驶员准入条件和经营服务规范,做好服务质量、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风险防控。

二、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及主要事项

公示对象为受“朝阳市发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重大决策事项”影响的公众和相关企业、单位。

本次公示主要就以下几点征求公众对本决策事项的意见及建议:

1.对本决策事项的认识和态度;

2.本决策事项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公众利益的影响;

3.对本决策事项关心的主要问题;

4.其他的意见和建议。

三、征求公众意见和建议的反馈渠道、方式及期限

1.征求公众意见和建议的反馈渠道

评估实施主体

单位名称:辽宁中能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麒麟大街100号

联系人:王经理

联系电话:0421-2801988

邮箱:LNZNZX100@163.com

2.征求公众意见和建议的反馈方式

公众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发表对本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3.征求公众意见和建议的反馈期限

自公示之日起十日内。                                         

评估主体:朝阳市交通运输局

公示日期:2026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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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朝阳市交通局
朝阳市发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重大决策事项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公示
来源:朝阳市交通局 日期:2026-09-28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21〕11号)、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加强新形势下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辽委办发〔2022〕19号)等文件要求,为落实公众参与、信息公开的法定程序要求,现就《朝阳市发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重大决策事项》的社会经济影响以及公众意见与建议进行征询,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事项概况

事项名称:朝阳市发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重大决策事项

决策背景: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全省出租汽车市场健康发展工作部署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等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特此决定开展本决策事项。

决策事项主要内容:2026年底前市辖区(含朝阳县)将根据运力评估结果和社会发展需求面向社会投放一定数量的网约车车辆;明确网约车平台、车辆、驾驶员准入条件和经营服务规范,做好服务质量、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风险防控。

二、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及主要事项

公示对象为受“朝阳市发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重大决策事项”影响的公众和相关企业、单位。

本次公示主要就以下几点征求公众对本决策事项的意见及建议:

1.对本决策事项的认识和态度;

2.本决策事项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公众利益的影响;

3.对本决策事项关心的主要问题;

4.其他的意见和建议。

三、征求公众意见和建议的反馈渠道、方式及期限

1.征求公众意见和建议的反馈渠道

评估实施主体

单位名称:辽宁中能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麒麟大街100号

联系人:王经理

联系电话:0421-2801988

邮箱:LNZNZX100@163.com

2.征求公众意见和建议的反馈方式

公众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发表对本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3.征求公众意见和建议的反馈期限

自公示之日起十日内。                                         

评估主体:朝阳市交通运输局

公示日期:2026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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