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举报:朝阳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务,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违法为我的儿子郭建平(男,196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码R664983(0),现住北京朝阳区姚家园北二路1号北京和睦家康复医院)和司马宁(女,1978年4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809号3108室,公民身份号码:410104197804012023。联系电话:13521742081和17359872989。现住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西店村31号楼106室)办理结婚登记。
我请求:纪检监察机关依法查处朝阳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并责令朝阳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撤销郭建平与司马宁的结婚登记。
事实与理由:我的儿子郭建平是一名企业家,他控股99.99%的恒亿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大型民营企业。郭建平于2025年1月28日突发脑溢血,之后已经完全不能辩认自已的行为。2025年5月4日开始,郭建平已经说不出话、神志不清,已经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司马宁自郭建平发病后,雇佣社会闲杂人员挟持了郭建平,阻止包括郭建平父母、郭建平实际控制的恒亿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在内的所有人探视,阻止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对郭建平进行治疗。同时司马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未经郭建平家属同意的情况下,在郭建平已经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转走了郭建平帐户内存款400多万元。司马宁于2025年9月30日用轮椅推着说不出话、神志不清的郭建平去办理结婚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条规定“(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机关,办理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的婚姻登记。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别区域办理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办理婚姻登记”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婚姻登记员办理结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向当事人双方询问身份信息、结婚意愿、婚姻状况;(二)查看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相应证件和书面材料是否齐全;(三)通过身份信息识别比对设备进行人证校验、指纹比对,并对当事人的婚姻状况进行联网核对;(四)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书面材料;(五)当事人现场填写《婚姻登记个人信用信息风险告知书》(见附件1);(六)自愿结婚的当事人双方现场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见附件2)并阅知声明书内容;‘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七)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而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未尽审查义务,就为神志不清、说不出话,更不能独立签名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是香港居民的郭建平与司马宁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综上,我认为朝阳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请求纪检监察机关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