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政办发〔2021〕56号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取消基本医疗保险风险防范基金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切实减轻参保单位负担,根据《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若干措施〉的通知》(辽委发〔2021〕9号)有关要求现对取消征收基本医疗保险风险防范基金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12月1日起,对全市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企业(含中、省直企业)、机关事业等参保单位取消征收基本医疗保险风险防范基金。

二、取消征收基本医疗保险风险防范基金前,按照2019年6月,“朝阳市十一届人民政府第19期常务会议纪要”议定事项,市本级全额拨款单位暂缓缴纳的风险防范基金,继续暂缓缴纳。

三、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做好取消基本医疗保险风险防范基金后的相关政策调整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取消基本医疗保险风险防范基金后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核算工作;税务部门负责做好取消基本医疗保险风险防范基金的社保费征收管理系统的调整工作。各县(市)区要做好本地区取消基本医疗保险风险防范基金政策的统筹协调和政策宣传工作。

四、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抚养比较高单位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朝政办发〔2004〕41号)同时废止。

五、本文件由朝阳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