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依法确定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保机构和废止朝政办发〔2017〕148号 文件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已完毕,已解读,已回复)
发布日期:2022-11-22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与商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现将《关于依法确定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保机构和废止朝政办发〔2017〕148号文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请于2022年11月30日前,以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
联 系 人:李雪飞
联系电话:2791805
电子邮箱:cyybdyk@163.com
截至11月30日,共收到社会各界反馈意见0条,拟采纳0条。
附件:关于依法确定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保机构和废止朝政办发〔2017〕148号文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关于依法确定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保机构和废止朝政办发〔2017〕148号文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与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法确定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保机构
将《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朝阳市整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朝政发〔2019〕24号)规定的“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招投标与合同管理,依法招标确定2家商业保险机构,原则上按东片(市本级、北票、朝阳县、双塔区、龙城区)西片(建平县、凌源市、喀左县)地域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修改为“规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原则上由市政府依法招标确定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加强对商业保险公司市场服务行为监管,促进商业保险机构提高管理服务效率,优化服务流程,全面实现一单制结算。”
二、废止《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朝阳市城镇职工补充保险政策的通知》(朝政办发〔2017〕148号)。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四、本通知由朝阳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