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朝阳市审计局部门决算
发布日期:2015-09-02 信息来源:审计局
目 录
第一部分 朝阳市审计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朝阳市审计局2014年部门决算表
第三部分 朝阳市审计局2014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朝阳市审计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主管全市审计工作。负责对全市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保障全市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组织全市各级审计机关参与审计署、省审计厅组织的行业审计项目;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责任。
(二)起草审计领域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审计计划。
(三)向市政府提交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市直各部门(含所属单位)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2.县级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市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
4.市政府投资和以市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概(预)算执行情况、工程造价、工程管理和竣工决算。
5.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
6.市直部门、县级政府和其他单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资金、基金的财务收支情况。
7.根据审计厅授权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及项目执行情况。
8.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规定应由市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接受委托对县(市)区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施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等与国家和省、市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的专项审计调查。
(七)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和资金进行跟踪审计。
(八)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九)指导和监督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及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十)与县(市)区级政府共同领导县(市)区级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县(市)区级审计机关业务,组织下级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审计和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县级审计机关违反国家和省、市规定做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县级审计机关负责人。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朝阳市审计局2014年部门决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朝阳市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中心
第二部分 朝阳市审计局部门决算公开表
见附表
第三部分 朝阳市审计局2014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朝阳市审计局2014年收支决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决算的原则,朝阳市审计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决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其他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审计事务、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等。朝阳市财政局2014年收支总决算1227.96万元。
二、关于朝阳市审计局2014年“三公”经费决算情况说明
按照中央及省、市关于厉行节约、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中央八项规定等有关要求,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压减公务接待费和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2015年“三公”经费决算数38.10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1.78万元(公务接待12批次,48人次),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6.33万元,本年未新增公务用车,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6辆。“三公”经费比上年增加5.56万元,增加的主要原因车辆老旧,更换车辆部件。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应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12.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3.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8.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