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
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9〕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围绕中央和省改革的部署,科学合理划分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始终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持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供给效率和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公平享有。科学界定政府、社会和个人投入责任,强化政府在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中的主导地位,推动实现人人公平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坚持问题导向,统筹兼顾。聚焦当前划分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坚持医疗卫生领域全覆盖,全面落实中央和省改革要求,提高划分体系的规范性。深入分析各项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性质和特点,统筹推进项目优化整合,科学合理确定市与县(市)区支出责任分担方式,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坚持稳妥推进,分类施策。在保持现有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框架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兼顾当前和长远,分类推进改革。
二、主要内容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76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9〕8号)精神,按照实施《“健康辽宁2030”行动纲要》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从公共卫生、医疗保障、计划生育、能力建设四个方面,划分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一)公共卫生方面。
主要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地方公共卫生服务3项。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健康教育、预防接种、重点人群健康管理、地方病、食品卫生、职业病监测、水质监测、疟疾、伤寒、手足口病、麻风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以及从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项目中划入的妇幼卫生、老年健康服务、医养结合、卫生应急、孕前检查等内容。其中,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资金、使用主体等保持相对独立和稳定,按照相应的服务规范组织实施;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项目在省级指导下由各市结合实际进行安排,资金不限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明确为市和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和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按照中央制定的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省以上与市以下按9:1分担。对地方分担部分,市与县(市)按1:9分担,市与区按3:7分担。
2.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全国性或跨区域的重大传染病防控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常规免疫及国家确定的群体性预防接种和重点人群应急接种所需疫苗和注射器购置,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包虫病防控,精神心理疾病综合管理,重大慢性病防控管理模式和适宜技术探索、健康危害因素监测等内容,明确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3.地方公共卫生服务。全省性或跨市域的传染病防控等地方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省确定的群体性预防接种和重点人群应急接种所需疫苗和注射器购置,免疫规划疫苗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基础保险费用等内容,明确为省财政事权,由省承担支出责任;免疫规划疫苗的运输、冷链系统建设和运转,艾滋病、结核病、重点地方病防控,精神心理疾病综合管理,重点慢性病防控管理和适宜技术探索,全省性或跨市域的突发疫情应急处置,省确定的其他重点地方公共卫生服务等内容,明确为市和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和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以上财政根据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评价情况等因素给予补助并进行分配。各县(市)区自主实施的传染病防控以及县域内或危害程度较低的突发疫情应急处置等内容,明确为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二)医疗保障方面。
主要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医疗救助2项。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各级财政按规定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予以缴费补助,明确为市和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和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按照中央制定的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省以上与市以下按9:1分担。对地方分担部分,市与县(市)按1:9分担,市与区按3:7分担。
2.医疗救助。主要包括城乡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明确市和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和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以上财政根据救助需求、工作开展情况、地方财力状况等因素给予补助。对地方分担部分,市与县(市)按1:9比例分担,市与区按3:7比例分担。
(三)计划生育方面。
主要包括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地方计划生育家庭扶助3项。
1.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明确为市和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和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按照中央制定的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省以上与市以下按9:1分担。对地方分担部分,市与县(市)按1:9分担,市与区按3:7分担。
2.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明确为市和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和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按照中央制定的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省以上与市以下按9:1分担。对地方分担部分,市与县(市)按1:9分担,市与区按3:7分担。在执行省制定的标准基础上,市适当提高补助标准部分由市全部承担。
3.地方计划生育家庭扶助。主要包括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院护理保险,生育关怀,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省、市确定的其他重点地方计划生育家庭扶助等内容,明确为市和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和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以上财政根据扶助需求、补助标准、绩效评价情况等因素给予补助,市级财政对地方分担部分,市与县(市)按1:9分担,市与区按3:7分担;关停企业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项目,按照职工原企业的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市或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或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各县(市)区自主实施的地方计划生育家庭扶助项目,明确为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四)能力建设方面。
主要包括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卫生健康能力提升、卫生健康管理事务、医疗保障能力建设、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5项。
1.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中央、省、市或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属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县(市)区级政府委托的公共卫生、紧急救治、援外、支农、支边等任务的,由县(市)区给予合理补助;县(市)区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市以上财政事权任务的,由市以上给予合理补助。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期间,市以上财政对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提升困难地区服务能力等按规定给予补助。加大对社会力量办医的支持力度,各级财政按照规定落实对社会力量办医的补助政策。
2.卫生健康能力提升。主要包括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内容。国家、省、市根据战略规划统一组织实施的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卫生健康能力提升项目,明确为市和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和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以上根据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评价情况等因素给予补助并进行分配。县(市)区自主实施的卫生健康能力提升项目,明确为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3.卫生健康管理事务。主要包括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健康促进、基本药物和短缺药品监测、重大健康危害因素和重大疾病监测、妇幼卫生监测等内容,按照承担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中央、省、市、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4.医疗保障能力建设。主要包括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经办服务能力提升、信息化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内容,按照承担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及其所属机构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中央、省、市、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期间,中央财政对医疗保障能力建设按规定给予补助。
5.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主要包括中医药临床优势培育、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与挖掘、中医药“治未病”技术规范与推广等内容,明确为市和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和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以上财政根据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评价情况等因素给予补助并进行分配。
医疗卫生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基本建设支出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军队、国有和集体企事业单位等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现行体制和相关领域改革要求落实经费保障责任。明确为市以上财政事权且确需委托县(市)区行使的事项,受委托地方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行使职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委托单位监督。
在明确为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的事项中,对于由省制定基础标准的事项,市或县(市)区可以在确保基础标准全部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在基础标准之上合理增加保障内容或提高保障标准,增支部分由同级财政按规定负担。对于不易或暂不具备条件的统一制定国家基础基础标准的事项,中央、省、市提出原则要求并设立绩效目标,县(市)区据此自主制定本地区标准,中央、省、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地区标准高于上级基础标准的,需事先按程序报上级备案后执行;出台涉及重大政策调整事项的,需事先按程序报省有关部门备案后执行。按照保持现有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原则,上述改革涉及的市与县(市)区支出基数划转,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三、组织实施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结合实际,细化措施,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一)明确部门职责。市财政要落实市承担的支出责任、加强资金统筹、做好资金保障,切实加强对县(市)区财政履行支出责任的指导和监督;市直相关部门要加强与省对口厅局的沟通协调,密切关注医疗卫生领域管理体制改革动向,指导和督促县(市)区落实相关服务标准;县(市)区财政要确保本级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县(市)区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相关政策,履行好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职责。
(二)加强预算管理。市财政要根据保障标准、分担比例等因素,优先足额安排并提前下达、及时拨付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县(市)区财政要将上级下达的提前告知等转移支付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完整、规范、合理编制项目资金预算,保证资金及时下达和拨付。完善项目资金预算管理流程,加大预算公开力度。
(三)推进数据共享。市财政及相关部门要建立规范的数据采集制度,统一数据标准,加快医疗卫生服务领域大数据平台建设,收集汇总各项医疗卫生服务相关数据,实现信息共享,为测算分配转移支付资金、落实各方责任、实现医疗卫生服务便利提供技术支撑。
(四)强化监督考核。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医疗卫生服务事项保障标准落实、基础数据真实性、资金管理使用规范性等方面的监督检查,保证支出责任落实。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将绩效管理范围覆盖所有医疗卫生服务项目,强化绩效目标和执行监控,及时纠正偏差,堵塞管理漏洞,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医疗卫生服务质量。
四、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