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科技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朝阳市科技领域市与(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科技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20〕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科技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有关事项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把握科技工作规律和特点,立足我市实际,坚持问题导向,建立形成完整规范、分工合理、高效协同的市与县(市)区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
(二)基本原则。
1.科学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明晰政府与市场支持科技创新的功能定位,科学合理确定政府科技投入的边界和方式,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推进科技创新的强大合力。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科技创新体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引导激励企业和社会力量加大科技投入,加快建立完善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
2.合理划分市与县(市)区权责。根据科技事项公共性层次、科技成果受益范围属性,科学合理划分科技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3.统筹推进当前与长远改革。坚持总体设计、全面系统梳理科技领域各类事项,加强项目和资金统筹协调,加强与科技体制机制改革的协调联动,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发展的财政体制和政策环境。同时,立足当前,分类推进改革,在保持科技领域现行财政政策总体稳定基础上,对现行划分较为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事项予以确认;对现行划分不尽合理、改革条件相对成熟的事项进行调整;对尚不具备改革条件事项,暂时延续现行划分格局,并根据相关领域体制机制改革进展等情况适时调整。
二、主要内容
按照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和科技工作特点,将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科技研发、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发展、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科学技术普及、引导全社会技术创新等方面。
(一)科技研发。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用于支持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等方面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以下简称科技计划),为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和县(市)区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各县(市)区财政根据相关科研任务部署,结合本地实际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二)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发展。对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发展的补助为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和县(市)区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对省技术创新中心、省重点实验室等省级创新平台和省级批准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的补助由市与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对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设的市级创新平台的补助,以及对市级批准设立的、聚焦科技创新和研发服务、实行市场化运作的新型研发机构的补助,由市和有建设任务的县(市)区财政根据相关规划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县(市)区根据本地相关规划等自主建设的科技创新平台,由县(市)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三)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对围绕高层次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根据相关规划等组织实施的科技人才专项,为市或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级实施的科技人才引进、培养支持等人才专项为市财政事权,由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县(市)区按相关规划等自主实施的科技人才引进、培养支持等人才专项,为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县(市)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通过后补助等财政投入方式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和县(市)区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通过自主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支持当地重点产业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由县(市)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五)区域创新体系建设。推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财政负担资金,为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和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型县(市)区等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财政负担资金由县(市)区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市财政统筹给予支持。县(市)区根据本地区相关规划等自主开展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由县(市)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六)科学技术普及。对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提高全民素质等工作的保障,为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和县(市)区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对市开展科普工作,由市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对县(市)区开展科普工作,由县(市)区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
(七)引导全社会技术创新。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更多资源进入创新领域,鼓励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支持科技型企业培育,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开展技术创新,支持开展创新创业活动,为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和县(市)区财政根据相关建设发展规划,结合实际分别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八)科技领域的其他财政支出事项。市级基本建设支出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市级财政事权事项。高校、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等,按照现行管理体制和经费渠道保障或支持。
(九)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对围绕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体系建设的重大基础理论问题开展的研究,由市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根据研究任务部署和县(市)区实际,各县(市)区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根据相关规划等自主设立社会科学研究方面的科技计划,由各县(市)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及市直有关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有序推进。
(二)增强各级财力保障。各县(市)区及市直有关部门要始终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创新是第一动力、人才是第一资源,把科技创新作为财政保障和预算安排的重点,按照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鼓励金融、社会资本支持科技创新,持续提高全社会研发投入水平。
(三)协同深化改革。各县(市)区及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央和省、市的决策部署,深化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科研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经费管理等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不断优化科技创新环境,有效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创造性。
(四)突出绩效管理。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紧密结合科技工作特点,加快建立科技领域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着力提高财政科技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提高科技领域预算管理水平和政策实施效果。
(五)完善相关制度。各县(市)区及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有关要求,系统梳理并抓紧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确保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基本规范得到全面体现。
四、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