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塔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副局长 孙鸣礴
主持人:大家好,欢迎收听利民热线。今天我们很高兴邀请到了双塔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副局长孙鸣礴。欢迎您,孙局长。
嘉宾:主持人好,听众朋友们大家好,很高兴来到“利民热线”直播间与大家沟通交流。
主持人:大家对退役军人事务关注度很高,能否请孙局先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退役军人事务局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嘉宾:朝阳市双塔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主要职责:
(一)拟定我区关于退役军人思想政治、管理保障和安置优抚等工作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区政府规章草案,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
(二)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离休退休干部、退役士兵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工作和自主择业、就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
(三)组织指导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协调扶持退役军人和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
(四)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退役军人特殊保障政策并组织落实。
(五)组织协调落实移交的离休退休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工作,以及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
(六)组织指导伤病残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和抚恤工作,拟订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机构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军供服务保障工作。
(七)组织指导全区拥军优属工作。负责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国民党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优待政策。
(八)负责烈士及退役军人荣誉奖励、军人公墓管理维护、纪念活动等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审核拟列入全区重点保护单位的烈士纪念建筑物名录,承办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事宜,总结表彰和宣扬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工作单位和个人先进典型事迹。
(九)指导并监督检查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
(十)完成区委、区政府和区军方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职能转变。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加强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工作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集中统一、职责清晰的退役军人管理保障体制,协调各方力量更好为军人军属服务,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更好地为增强部队战斗力和凝聚力做好组织保障。
主持人:有很多网友留言说,他是一名即将退役士兵,想请问孙局长退役军人创业可享受哪些优惠政策?能否现场为他解答呢?
嘉宾:广大战友们,你们好根据退役军人保障法第46 条的规定,退役军人创办小微企业或者从事个体经营,主要享受以下优惠政策:(1)创办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享受贷款贴息等融资优惠。创业担保贷款是以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由经办此项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贷款业务。国家设立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支持政策包括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2)从事个体经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 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主持人:很多即将退役的士兵们很关心安置工作的问题,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士应当符合哪些条件,如何安排工作岗位?
嘉宾: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退役军士服役期间所做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根据现有安置政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军士,退役时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1)军士服现役满 12 年;(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4)是烈士子女。一般情况下,退役军士由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进行安置,对安排退役军士工作任务较重的县 (市),可以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 6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补助。
主持人:近期,有些网友刷到关于最新公布的《退役军人安置条例》,能否请孙局长简单介绍一下。
嘉宾:国务院、中央军委日前公布《退役军人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旨在规范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妥善安置退役军人,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条例》共11章93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完善安置工作机制。强调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明确军地各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
二是统筹安置方式,确定安置待遇。明确退役军官和退役军士、义务兵的安置方式,规定各类安置方式的适用条件和相对应的安置待遇。
三是规范移交接收程序,细化工作流程。明确退役军人安置计划区分退役军官和退役军士、义务兵分类分批下达。退役军人安置地按照服从工作需要、彰显服役贡献、有利于家庭生活的原则确定。完善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的移交流程。
四是鼓励就业创业,加强待遇保障。要求军地开展退役前后技能培训,加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明确军人退出现役后依法享受相关待遇保障。军人退出现役时,军队按照规定转移军人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办理相应的转移接续手续。
主持人:2024年8月1日,《退役军人安置条例》(2024年9月1日起施行)全文正式发布,受到了战友们的广泛关注。此前,战友们讨论度较高的是2021年底印发的《退役军人安置条例》(征求意见稿)。《退役军人安置条例》正式稿与《退役军人安置条例》(征求意见稿),有了新变化?又有新增和删减的内容。那么请问孙局都有哪些新的变化又有哪些新增和删减的内容。
嘉宾:(一)变化内容
1.第五条,对参战退役军人,担任作战部队师、旅、团、营级单位主官的转业军官,属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以及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飞行、舰艇、涉核等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由“应当优先安置”改为“依法优先安置”。
2.第十五条,转业军官由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接收安置。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转业军官德才条件以及服现役期间的职务、等级、所作贡献、专长等和工作需要,结合实际统筹采取考核选调、赋分选岗、考试考核、双向选择、直通安置、指令性分配等办法,由“妥善安排”改为“妥善安排其工作岗位,确定相应的职务职级。”
3.第二十六条,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主要采取赋分选岗的办法安排到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由“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择优选拔到基层党政机关公务员岗位”改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择优招录到基层党政机关公务员岗位。”
4.第四十三条,退役军人安置地由“按照照顾家庭生活、服从工作需要、彰显服役贡献的原则确定”改为“按照服从工作需要、彰显服役贡献、有利于家庭生活的原则确定。”
5.第五十条,以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官和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士的人事档案,由“军队大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改为“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部委、中央军事委员会直属机构、中央军事委员会联合作战指挥中心、战区、军兵种、中央军事委员会直属单位等单位的政治工作部门”向安置地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移交后,由安置地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向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进行移交。
6.第六十四条,由“退役军人按照规定享受高等教育复学和入学优待政策”改为“退役军人依法享受教育优待政策。”
7.第七十六条,由“军人服现役期间按照规定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残疾抚恤金、护理费等其他待遇,退出现役移交地方后应当及时转接,标准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改为“军人服现役期间享受的残疾抚恤金、护理费等其他待遇,退出现役移交地方后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8.第七十七条,退役军人符合安置住房优待条件的,实行市场购买与军地集中统建相结合的方式解决安置住房,由“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改为“由安置地人民政府统筹规划、科学实施。”
9.第八十一条,退役军人依法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由“退役军人服现役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改为“退役军人服现役年限与入伍前、退役后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依法合并计算。”
10.第八十四条,由“退休军人享受安置地相应职务层次退休公务员的医疗待遇”改为“退休军官享受安置地国家机关相应职务层次退休公务员的医疗待遇,退休军士医疗待遇参照退休军官有关规定执行。”
(二)新增内容
1.第六条,中央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机构负责退役军人安置工作顶层设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地方各级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地区退役军人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实施。
2.第二十二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期间个人获得勋章、荣誉称号或者表彰奖励的,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一)获得勋章、荣誉称号的,增发25%;(二)荣立一等战功或者获得一级表彰的,增发20%;(三)荣立二等战功、一等功或者获得二级表彰并经批准享受相关待遇的,增发15%;(四)荣立三等战功或者二等功的,增发10%;(五)荣立四等战功或者三等功的,增发5%。
3.第二十五条,军士和义务兵退出现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一)军士服现役满12年的;(二)服现役期间个人获得勋章、荣誉称号的;(三)服现役期间个人荣获三等战功、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四)服现役期间个人获得一级表彰的;(五)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六)是烈士子女的。符合逐月领取退役金条件的军士,本人自愿放弃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可以选择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军士,本人自愿放弃以退休方式安置的,可以选择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
4.第三十五条,军士和义务兵退出现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一)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因被强制退役等原因不宜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其他情形。
5.第三十八条,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初级军士和义务兵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军士,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终身。国家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
6.第五十五条,对退役军人安置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地区和单位,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军人或者未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组织、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可以视情况暂缓办理其人员调动、录(聘)用和编制等审批事项。
7.第六十条,退休军官、军士随迁配偶和子女的落户、各项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以及随迁子女转学、入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第八十三条,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官和军士、复员军官、自主就业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9.第九十二条,已经按照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军人的待遇保障,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删减内容
征求意见稿第八十五条中,“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军人人数乘以上年度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
主持人:目前,广大退役军人比较关注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孙局长能否为战友们介绍一下优待条例
嘉宾:新华社北京8月13日电 国务院、中央军委日前公布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下面我为大家介绍一下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新修订的《条例》旨在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新修订的《条例》共6章64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明确军人抚恤优待基本原则。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待遇与贡献匹配、精神与物质并重、关爱与服务结合的原则。健全抚恤优待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确保抚恤优待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国防和军队建设需要相适应。
二是健全体制机制,适应国防和军队建设新形势新要求。明确抚恤优待对象范围和抚恤优待内容。明确管理体制,规定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其他有关机关、军队有关部门的抚恤优待工作职责。明确中央和地方财政责任。完善评定烈士、发放残疾抚恤金等工作的军地衔接机制。
三是增加抚恤优待措施,加大服务保障力度。规定抚恤优待对象享受社会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和相应的抚恤优待待遇。通过向功勋荣誉表彰获得者的遗属增发抚恤金,邀请抚恤优待对象参加重大庆典活动等措施增强荣誉激励。建立关爱帮扶机制,加大对特殊困难抚恤优待对象的关爱帮扶力度。
四是优化抚恤优待程序,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明确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程序,保障抚恤优待对象合法权益。细化残疾等级评定的程序,增加补办评定残疾等级的情形。
主持人:孙局长,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对比2019年第二次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都有哪些变化?
嘉宾:2024年8月13日,第三次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全文正式发布,对比2019年第二次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十五条新变化,我们对此进行了梳理,供战友们参考。
1.章节目录,第二章由“死亡抚恤”改为“军人死亡抚恤”;第三章“残疾抚恤”改为“军人残疾抚恤”。
2.第十二条,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因公牺牲,由“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改为“在执行任务中、工作岗位上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由“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改为“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的。”
3.第十五条,由“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发给烈士遗属烈士褒扬金。”改为“烈士褒扬金由领取烈士证书的烈士遗属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倍的标准发给其遗属。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新增“被追授军衔的,按照所追授的军衔等级以及相应待遇级别确定月基本工资标准。”
4.第十六条,由“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改为“服现役期间获得功勋荣誉表彰的军人被评定为烈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一)获得勋章或者国家荣誉称号的,增发40%;(二)获得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单独或者联合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三)立一等战功、获得一级表彰或者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权的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四)立二等战功、一等功或者获得二级表彰并经批准的,增发25%;(五)立三等战功或者二等功的,增发15%;(六)立四等战功或者三等功的,增发5%。军人死亡后被追授功勋荣誉表彰的,比照前款规定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5.第十九条,由“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改为“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依据其申请,在审核确认其符合条件当月起发给定期抚恤金。”由“定期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改为“定期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上一年度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确定。”
6.新增第二十条,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生前的配偶再婚后继续赡养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父母(抚养人),继续抚养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生前供养的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无劳动能力且无生活费来源的兄弟姐妹的,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继续发放定期抚恤金。 7.第二十七条,由“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致残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的,也应当评定残疾等级。”改为“义务兵和初级军士因病致残经治疗病情稳定后,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本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或者所在单位应当及时提出申请,在服现役期间评定残疾等级。”新增“评定残疾等级的,从批准当月起发给残疾抚恤金。”
8.第二十九条,由“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改为“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本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应当及时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凭原始档案记载及原始病历能够证明服现役期间的残情和伤残性质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新增“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或者因体内残留弹片致残,符合残疾等级评定条件的,可以补办评定残疾等级。”“申请调整残疾等级应当在上一次评定残疾等级1年后提出。”
9.第三十条,由“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改为“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或者向政府移交的残疾军人,应当自军队办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按照残疾性质和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其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当年的残疾抚恤金由所在部队发给,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从下一年起按照当地的标准发给。”
10.第三十一条,由“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改为“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水平确定。”
由于时间关系,还有部分改动内容,在此不一一解读了,请广大战友通过网络了解相关政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