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统筹春节期间安全与民生需求,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我市相关管理要求,在传承传统民俗的同时,为防范安全风险、维护公共秩序,现就我市烟花爆竹燃放及销售管理事宜通告如下:
一、燃放管理规定
(一)限制燃放区域
划定以下围合区域为限制燃放区:东至凤凰山、麒麟山迎城面;西至龙泉大街、什家河南路、中山大街、朝阳大街北段;南至丹锡高速、南外环路及其延长线;北至朝凌高铁。
(二)限制燃放时间
限制燃放区内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2026年2月15日至2月21日(农历腊月二十八至正月初五),2026年3月3日(农历正月十五)。其余时段一律禁止燃放。
(三)禁止燃放场所
1.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
2.火车站、客 ( 货 ) 运站、机场、主次干道、桥梁 ( 含立交桥、过街天桥 ) 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生产、充装、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周边安全距离100米范围内。
4.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重要军事区域,党政机关办公区、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养老院、福利院、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电信、邮政、金融等单位。
6.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7.集贸市场、商场、宾馆、超市、影 ( 剧 ) 院、歌舞厅等人员密集场所。
8.高层民用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公共建筑)所在住宅小区和大型商业综合体及其建筑区划内的消防车通道、消防登高操作场地、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周边。
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地点。
(四)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朝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五)违法违规行为处置
未经批准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在禁止时间、地点燃放,或以危害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方式燃放的,由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予以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燃放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追究责任。
二、烟花爆竹零售点设置与管理
(一)零售点规划布局
相关县区政府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合理规划临时零售点。
(二)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烟花爆竹临时售卖期间,市公安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局等部门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全面开展专项检查,严厉打击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流动摊点等非法违法行为。属地相关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对非法违法行为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职责分工
各县(市)区、各部门应结合重点时段专项检查和日常排查,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一)公安部门。负责公共安全管理,审批道路运输许可,查处非法燃放行为。
(二)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经营许可审批与安全监管,落实安全技术规范,开展安全检查。
(三)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产品质量监管,组织监督抽查,查处假冒伪劣及不合格产品。
(四)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烟花爆竹非法占道经营。
(五)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空气质量监测预警,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及时发布空气污染预警信息。
(六)宣传部门。统筹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燃放宣传引导工作。
(七)消防部门。重点时段、重点区域前置备勤,及时处置火情。
(八)属地单位责任。限制燃放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乡镇)、居(村)委会、物业公司、经营门店为主要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限制燃放责任人,应做好单位职工及辖区居民的限制燃放宣传、教育、监督工作。
(九)物业服务企业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应在高层住宅小区出入口、电梯轿厢、公告栏等显著位置张贴禁放标识,配备智能监测设备对楼宇周边燃放行为进行实时巡查,发现违规燃放苗头及时劝阻。物业服务企业要提醒居民及时清理阳台和疏散通道内的可燃物,在允许燃放时段增派安保力量,重点巡查建筑外立面、消防通道等关键部位,及时清理燃放残留物,防范次生火灾风险。
四、附则
(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主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通告》(朝政规〔2025〕1号)《朝阳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暂行规定》(朝阳市政府令第27号)同时废止。
附件:朝阳市主城区烟花爆竹限制燃放区域示意图
朝阳市人民政府
2026年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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