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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涉企行政执法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6-04-15

为破解多头检查、重复检查、随意检查等企业痛点,朝阳市出台《朝阳市涉企行政执法检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计划管控、流程规范、监督问责为核心,构建全链条、闭环式涉企执法检查管理体系,全力打造“无事不扰、有求必应、精准监管”的营商环境。

一、制定背景与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涉企行政执法检查管理办法》及朝阳市涉企行政检查精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提升行政执法效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核心制度与创新举措

(一)刚性管控:无计划不检查,从源头杜绝任性执法

年度计划全覆盖: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领域外,所有涉企行政检查必须纳入年度计划。年度计划须经司法行政部门审核、报请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方可组织实施。

时间节点刚性要求:各执法机关应于每年1月15日前报送年度检查计划,1月30日前完成审核与批准。未经批准的计划,一律不得开展检查。

频次严格限制:同一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的年度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1次;上级机关已实施检查的,下级机关不再重复检查;多个部门对同一企业提出检查需求的,应实行联合牵头、综合检查。

(二)机制创新:减干扰、提效率,给企业“安静生产期”

周报送统筹机制:年度计划内检查、特殊领域检查、专项行动及投诉举报类检查,均实行每周五报送“下周检查计划+本周执行情况”制度。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跨部门统筹,能联合必联合,最大限度减少重复、多头检查。

非现场监管期制度:每季度前2.5个月为“非现场监管期”,原则上不进入企业现场检查;最后15天集中开展联合检查,依托《涉企联合检查清单》,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对象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抽取比例不超过20%;执法人员从执法检查人员库中随机匹配。检查全过程公开透明,杜绝选择性执法。

(三)全程规范:亮证执法、留痕管理,守住执法底线

程序合规:检查前须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完成登记备案;检查时执法人员必须出示执法证件及检查通知书。对不符合规定的检查,企业有权拒绝。

行为禁令: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要求企业负责人全程陪同,不得接受馈赠、宴请,不得报销任何费用,不得以权谋私,严守廉洁执法底线。

全程留痕:检查结束后应提交书面检查报告,发现问题的应书面告知整改要求。检查全过程可回溯、可监督。

(四)特殊领域:严管与豁免并行,守住安全底线

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等特殊领域,可依法开展随机检查,但须年初制定年度计划,年底向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临时性专项检查、投诉举报类检查,应在检查结束后30日内完成备案,确保检查行为规范、可控。

(五)监督问责:强考核、畅渠道,压实执法责任

信息公开:经批准的年度检查计划应在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办事场所等渠道全面公开,接受企业和社会监督。

考核挂钩:将涉企行政检查规范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设立企业监督联系点,邀请省级督查员参与监督。

投诉追责: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对擅自开展检查、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等行为,依据省、市相关条例及追责办法严肃处理。

(六)适用范围

本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含依法授权、委托的组织)以及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对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实施的涉企行政检查,均适用本办法。

三、企业权益与便利

预期更稳:检查计划公开、检查时段集中,企业可提前安排生产经营活动。

负担更轻:联合检查、频次严控,大幅减少上门检查对企业造成的干扰。

维权更易:对无计划、无证、无通知书的检查,企业可依法拒绝并投诉举报。

监管更优:通过非现场监管与集中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兼顾监管效能与企业正常发展。

四、实施意义

《办法》以制度化、标准化、精细化破解涉企执法堵点,推动执法从“频繁扰企”向“精准监管”转变,既是朝阳市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制度成果,也是保障企业安心经营、激发市场活力的关键举措,为涉企行政检查精准化规范化试点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朝阳方案”。


解 读 人:刘健

解读电话:2610372

解读单位:朝阳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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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朝阳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