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明确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边界,规范检查程序,构建计划科学、统筹高效的涉企执法检查长效机制,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依据《辽宁省涉企行政执法检查管理办法》及朝阳市涉企行政检查精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相关要求,市司法局牵头起草了《朝阳市涉企行政执法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请于2026年5月15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至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
反馈方式:
可将意见发送至邮箱:yzc2636207@163.com;或拨打联系电话2610372进行反馈。
朝阳市司法局
2026年4月15日
朝阳市涉企行政执法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管控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行为,杜绝执法检查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切实为企业减轻负担,依据《辽宁省涉企行政执法检查管理办法》《朝阳市开展涉企行政检查精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严格落实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管理制度。本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含依法授权、委托的组织),在年度内对辖区内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的执法检查,除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外,均需编制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报送本级政府法制办审核后,呈报同级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开。未经政府批准和公开,任何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开展涉企行政执法检查。
第三条 健全行政执法机关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报送机制。行政执法机关拟定的年度检查计划,须在每年1月15日前报送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核。报送审核的检查计划,需明确列明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依据、检查时间、检查方式,确保要素齐全、要求具体。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行政执法检查计划,须通过其主管部门报送;无主管部门的,直接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报送。
第四条 实行检查计划周报送制度。对年初制定的涉企检查计划、涉及公共安全、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特殊领域的检查、专项行动检查以及根据投诉举报计划开展的检查,全面实行周报送管理。各执法部门于每周五向本级司法行政部门报送下周拟开展的涉企检查计划及本周检查计划实施情况。司法行政部门加强对报送周计划的跨部门协同统筹,做到能联合尽联合,切实减少重复检查、多头检查,保障企业对检查行为的可预期性,提升执法效率。
第五条 探索建立企业“非现场监管期”制度。每季度前2个半月设定为“非现场监管期”,除涉及特殊领域、专项行动、投诉举报的检查外,各执法部门原则上不得进入企业开展行政检查,为企业营造稳定有序的生产经营环境。各部门在季度最后15天集中安排检查工作,依托《涉企联合检查清单》主动协调配合单位开展联合检查。市司法局负责加强信息汇总与指导,推动检查时段相对集中,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干扰,助力企业专注生产发展。
第六条 严格落实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双随机”制度。检查计划制定需充分体现“双随机”工作要求:检查对象从本市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抽取数量控制在名录库总数的20%以内;检查内容优先选取群众关切、社会关注、行业管理突出的重点项目;检查依据需明确载明涉及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具体条款;检查时间精确到具体月份或季度;检查方式采用现场调阅审查、查验、检验、鉴定、勘验等合法形式。
第七条 从严开展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审核工作。政府法制办对各部门报送的检查计划进行严格审核,于1月30日前报政府批准实施。执法计划审核坚持依法从严原则,对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一律不予批准;坚决杜绝重复检查、多头检查,能合并的检查事项一律合并,可联合开展的检查实行联合检查。原则上,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的行政执法检查每年不超过1次,超出次数的不予批准;同一系统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已对企业开展检查的,下级机关不再重复检查。同一行政机关多个内设机构需对同一企业检查的,由本机关统一组织实施综合检查;多个行政执法机关均计划对同一单位检查的,明确1个单位牵头开展联合检查。
第八条 推进涉企行政执法检查信息及时公开。经政府批准的行政执法检查计划,需在市政府网站和本市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机关同时在本机关门户网站和集中办事场所予以公示,方便企业查询、监督。
第九条 强化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的全面落实。行政执法机关不得擅自变更、调整或拒不执行政府批准的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政府法制办切实加强对各行政执法机关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督促检查计划严格、规范落地,确保执行到位。
第十条 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检查操作程序。行政执法机关内部需建立健全检查批准、登记管理制度。对企业开展检查前,需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抽取行政执法人员,经本机关负责人同意并完成登记后,方可开展检查。检查时,执法人员须主动向被检查对象出示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未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未取得执法资格或未持有《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的,执法人员不得开展检查,企业有权依法拒绝检查。
第十一条 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检查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不得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陪同检查;不得接受被检查企业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被检查企业报销费用,不得参加被检查企业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借检查工作为本人、亲友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二条 健全行政执法检查书面报告制度。行政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需及时向本机关提交客观、真实的书面检查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提出改进意见并书面通知企业。书面检查报告需完整记载检查全过程,实现检查工作全过程留痕、可回溯管理。
第十三条 严格落实行政执法检查备案制度。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随机检查,行政执法机关每年年初制定检查计划,建立完善检查批准、登记、出示《行政检查通知书》和检查结果书面报告等制度,并在年底将检查计划实施情况报送本级政府法制办备案。国家和省、市、县政府临时安排部署的专项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及时开展,检查结束后30日内,向本级政府法制办备案检查实施情况。
第十四条 构建行政执法检查信息共享机制。行政执法机关加快推进执法检查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及时搜集、整理、公布行政执法检查信息,畅通部门间检查信息共享渠道,及时反馈和解决涉企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提升检查工作实效。
第十五条 强化违法执法检查行为责任追究。各级政府法制办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对企业的投诉、举报及时认真调查核实,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检查、检查中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据《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健全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考核评价机制。各级政府加强对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的考核评价,将其纳入政府绩效考核,明确考核内容、核定考核分值。各级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日常监督考核,每年选取不同所有制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作为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选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人士作为行政执法社会督查员,通过定期走访、组织评议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及时发现和处理因违法检查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问题。市政府每年对规范行政检查制度措施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市级依法行政绩效考核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部门开展涉企行政执法检查,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