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通知》(辽民发〔2024〕18号)精神,决定调整朝阳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现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5月25日至5月31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传真:0421-2620308
2.邮件地址:朝阳市双塔区人民路1号朝阳市民政局(邮编:122000)来信请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3.联系人:高硕,2615610
朝阳市民政局
2026年5月25日
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保障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加强民生保障的决策部署,努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通知》(辽民发〔2024〕18号)精神,市政府决定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保障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标幅度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728元提高为每人每月760元,提高幅度4.4%;城市低保边缘家庭标准按低保标准的1.5倍执行,调整为每人每月114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608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40元,提高幅度5.3%;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标准按低保标准的1.5倍执行,提高到每人每月960元。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与低保标准同步提高,按低保标准的1.3倍执行,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947元提高到每人每月988元;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791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32元。
(三)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下同)基本生活养育保障标准。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保障标准提高5%,提高到每人每月2183元;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保障标准提高7%,提高到每人每月1883元。
(四)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随农村低保标准同步提高。一档由每人每月772元调整为每人每月813元,二档由每人每月722元调整为每人每月761元,三档由每人每月668元调整为每人每月704元,四档由每人每月618元调整为每人每月651元。
二、执行时间
新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孤儿基本生活养育保障标准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从2026年7月1日起执行。
从2026年7月1日起,各县(市)区对新申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保障的对象按新标准进行审核确认;对已经在册的城乡居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按照新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供养金或补助金,并按规定发放到位。
三、资金筹集与安排
提标所需资金由县(市)区财政负责筹集,确保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保障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保障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是省、市政府重要民生实事,是确保困难群体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重要举措。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全力落实,按时保质保量做好调标工作,切实兜住、兜准、兜好基本民生保障底线。
(二)加强部门协调。各县(市)区政府要责成同级财政部门及时筹措所需资金,统筹使用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地方筹集资金,确保困难群众救助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县(市)区相关部门,特别是街道(乡镇)和社区(村)要通过灵活多样的形式对提标工作进行广泛宣传。同时,要设立咨询电话,随时解答群众提出的各种政策性问题,为群众了解、掌握各项政策提供方便。
(四)加强工作指导。各县(市)区政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新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孤儿基本养育保障标准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提标工作的调度指导,确保7月1日如期执行。各县(市)区政府于8月30日前分别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书面报告提标工作完成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