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了依法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公共环境卫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我市养犬管理工作实际,编制了《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通告》,主要从“养犬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的设定、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禁养犬种类、养犬登记办理、养犬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的规定、犬只收容所的设立、违规养犬行为的处罚依据”六个方面进行规范和明确。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
3.辽宁省公安厅 辽宁省畜牧兽医局《关于确定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禁养犬种类的通知》(辽公通〔2015〕9号)
三、主要内容
(一)养犬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依据《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六条,明确了朝阳市区养犬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各县(市)养犬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的划定、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场所,以及遛犬的时间、养犬重点管理区内不得设置犬类养殖场。
主要目的:实行分区分类、差异化管控,结合区域人口密度、公共环境、安全风险等实际情况精准施策,既从严规范城区养犬行为,防范犬只伤人、疫病传播、噪音扰民等问题,维护公共秩序与市容环境,又兼顾城郊、乡村区域实际,合理放宽管理要求,平衡群众养犬需求与公共利益,提升养犬管理工作质效。
(二)重点管理区内禁养犬种类。依据《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第六条,辽宁省公安厅 辽宁省畜牧兽医局《关于确定养犬重点管理区禁养犬种类的通知》(辽公通〔2015〕9 号),明确了在我市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禁养39烈性犬和9种大型犬。
主要目的:进一步明晰禁养犬种类,防范烈性犬、大型犬伤人风险,减少安全隐患,保护群众人身安全,维护城区公共秩序与居住环境。
(三)养犬登记办理。依据《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以及《辽宁省公安厅优化营商环境相关“五减”工作》要求,明确了在我市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在养犬一般管理区内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禁止饲养未按规定登记、免疫的犬只;规范了养犬单位和个人办理养犬登记需要提供的材料,公安机关免费办理养犬登记以及定期对犬只续种疫苗、年审等事项。
主要目的:从源头管控犬只底数,有效防控狂犬病传播,降低公共卫生安全风险,同时简化办事流程、免费办理养犬登记,减轻群众负担,优化便民服务和营商环境,引导群众合规文明养犬。
(四)养犬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的规定。依据《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明确了养犬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的规定和义务。
主要目的:约束养犬单位及个人不文明养犬行为,防范犬只伤人、扰民、污染环境等问题,保障群众人身安全与合法权益,营造文明有序、和谐宜居的公共环境。
(五)犬只收容所的设立。依据《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明确了公安机关设立犬只收容场所,负责收留规定中明确的犬只。
主要目的:减少流浪犬只带来的伤人、疫病传播、扰民等隐患,规范犬只管理,维护公共安全与市容环境。
(六)违规养犬行为的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以及《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三条,明确了违规养犬的处罚依据和标准。
主要目的:划定处罚依据与惩戒标准,震慑各类违规养犬行为,督促养犬人自觉遵守管理规定,保障养犬管理法规有效执行,维护公共秩序与群众合法权益,减少涉犬违规违法案(事)件的发生。
四、本《通告》自2026年8月1日起生效。本《通告》生效之日起,2014年12月4日朝阳市第十届人民政府第三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朝阳市养犬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朝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同时废止。
五、本《通告》有效期5年,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