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市养犬管理工作,规范依法养犬行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公共环境卫生,根据《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市公安局编制了《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通告》,现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请于2026年6月18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1.传真:0421-2611324
2.电子邮箱:1023653373@qq.com
2.联系人:李士海 联系电话:13842108998
朝阳市公安局
2026年6月10日
关于公开征求《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了贯彻落实《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加强养犬管理工作,有效控制和预防犬害发生,切实保障市民人身安全,现就本市养犬管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养犬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
朝阳市双塔区、龙城区范围内实行街道、社区、城中村管理的区域为养犬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域为养犬一般管理区。
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区,城区外的城镇,经县(市)人民政府决定,可按养犬重点管理区管理;城区内偏僻的农村地区,经县(市)人民政府决定,可按养犬一般管理区管理。
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办公场所,医院、学校、幼儿园及儿童活动场所,商场、宾馆、饭店、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体育场馆、车站、机场、大凌河景区、主要街路、公园、旅游景点、公共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以及其他设有禁令标识的场所。其他区域携犬出户时间为每日19时至次日7时(年审登记、就医或进行交易等必须携犬出户的情况除外)。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依法订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设定本区域禁止遛犬的时间段和区域等其他养犬管理事项,并予以公示,养犬人应当遵守公约。
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遛犬的公共场所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布。
重大节假日或者举办重大活动期间,市、县(市)人民政府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可临时划定禁止携犬进入的区域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布。
养犬重点管理区内不得设置犬类养殖场。
二、养犬重点管理区禁养犬种类
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禁养39种烈性犬和9种大型犬,本《通告》禁养犬种类依据辽宁省公安厅 辽宁省畜牧兽医局《关于确定养犬重点管理区禁养犬种类的通知》(辽公通〔2015〕9 号)确定:
禁养烈性犬种类:藏獒、意大利纽波利顿犬、巴西菲勒犬、法国波尔多犬、阿根廷杜高犬、英国马士提夫犬、拳狮犬、杜宾犬(笃宾犬)、卡斯罗、高加索、纽芬兰犬、可蒙犬、罗威纳犬、灵缇犬、德国牧羊犬、阿富汗猎犬、苏俄牧羊犬、沙皮犬、猎鹿犬、威玛猎犬、波音达猎犬、弗兰德牧牛犬、俄罗斯黑梗、比利时牧羊犬、牛头梗、凯丽蓝梗、斯塔福、比特犬、英国斗牛犬、土佐犬、秋田犬、狼青、川东猎犬、中国细犬、昆明狗、中亚牧羊犬、加纳利、马犬、中华田园犬。
禁养大型犬种类:大白熊犬、阿拉斯加雪橇犬、圣伯纳犬、大丹犬、英国古代牧羊犬、英国寻血猎犬、雪达犬、伯恩山犬、大麦町犬。
三、养犬登记办理
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在养犬一般管理区内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禁止饲养未按规定登记、免疫的犬只。
养犬单位和个人应当携犬到狂犬病免疫接种诊疗单位接种狂犬病疫苗。
单位养犬人提供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养犬安全管理制度、养犬设施和场所证明、犬只的两张彩色照片、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单位的资格和业务性质证明、与单位工作需要相适应的犬只数目清单(含犬种名称);个人养犬人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或照片、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犬只的两张彩色照片到居住地派出所免费申请办理养犬登记。
养犬单位和个人每年定期对犬只续种疫苗,并在到达登记有效期前30日内,携犬只、犬只的两张彩色照片和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到居住地派出所进行年审,逾期未年审的,注销登记。
四、养犬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的规定
养犬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明确的条款。
五、犬只收容所的设立
依据《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朝阳市公安机关设立犬只收容场所,负责收留规定中明确的犬只。
六、违规养犬行为的处罚依据
对违规养犬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予以处罚。对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养犬管理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2026年8月1日起生效。本《通告》生效之日起,2014年12月4日朝阳市第十届人民政府第三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朝阳市养犬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朝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同时废止。
八、本《通告》有效期5年,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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